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祥億環保有限公司、楊心儀即楊家榛、吳家豪即吳吉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淑琦 被 告 祥億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心儀即楊家榛 被 告 吳家豪即吳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88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祥億環保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0日邀同被告楊心儀即楊家榛、吳家豪即吳吉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 ,合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清償 利息,並約定借款期間、清償期、利息及違約金等(如起訴狀債權計算書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上開借款清償僅繳至112.6.21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項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共計尚積欠本金488萬元及 相關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辩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2 份(各含: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3 份) 、授信契約書1份等影本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2至42頁), 與其所述互核相符,足信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迄未依約清償,是原告本於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