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德安即家安通信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吳德安即家安通信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禕行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1 寬正機電有限公司林光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屋分行 112年12月10日 36,750元 AK0000000 家安通信工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