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長鑫工業有限公司、吳秀菁、康添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長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菁 代 理 人 康添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遺失,經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 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蘇玉玫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長鑫工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30,975元 113年3月30日 QA6868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