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塑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