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九號 原 告 比得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萍 送達代收人 比得好工程有限公司 南路二 右原告與被告國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互盛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 伍元,折合銀圓貳拾玖萬伍仟伍佰零捌元參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玖佰伍 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