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陸萬叁仟叁佰柒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 零捌萬柒仟柒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捌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 叁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