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信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連麗英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 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柒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祖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