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信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連麗英 被 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祖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