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萬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訓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參拾 肆萬柒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壹拾參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參拾 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__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