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石雯卿 被 告 冠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