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