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徐滄田 訴訟代理人 王文琦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滄田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 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威羽,惟陳威羽嗣於民國(下同)九 十年一月十日已喪失法定代理權。被上訴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為徐滄田,有被上 訴人九十年一月十日第十一屆第八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三、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被上訴人目前之法定 代理人既為徐滄田,依法自應由徐滄田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祥祥雲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