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五號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七七號六樓之一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