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即原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即原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五十五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植野克彥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五十五號三樓 右二人共同 乙 ○ 住台北市○○區○○路四二號四樓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五十五號三樓 相對人即被告 有伴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選任特別代理 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植野克彥」之記載,應更正為「丁○○」;關於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植野克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