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請求給付馬克兌換新台幣之清償時、清償地之匯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