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君平 訴訟代理人 連乾良 黃德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