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原 告 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被 告 長榮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全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