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瑋 被 告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住台北市○○路○段七巷二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不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