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儷雨實業有限公司曾│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拾伍萬玖仟陸佰│FAZ三一三三八│ │ │ │文政 │行 │ │柒拾叁元 │九一 │ │ ├─┼─────────┼─────────┼───────────┼────────┼────────┼──┤ │2│儷雨實業有限公司曾│中國農民銀行新明分│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拾捌萬伍仟零柒│FAZ三一三三八│ │ │ │文政 │行 │ │拾陸元 │九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