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熊祥雲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年除字第一五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寶捷國際有限公司曾│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九十年七月十五日 │玖拾伍萬元 │FC一三一七七七│ │ │ │耀智 │行 │ │ │四 │ │ ├─┼─────────┼─────────┼───────────┼────────┼────────┼──┤ │2│寶捷國際有限公司曾│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捌拾捌萬柒仟伍佰│FC一三一七七七│ │ │ │耀智 │行 │ │元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