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銀元拾伍 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