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利達企業社陳開明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貳萬壹仟元 │一七八六九 │ │ │ │ │明分行 │ │ │ │ │ ├─┼─────────┼─────────┼───────────┼────────┼────────┼──┤ │2│利達企業社陳開明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元 │七三一七 │ │ │ │ │明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