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教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F0 ~T40 ┌──────────────────────────────────────────────────────┐ │本票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三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中國國際銀行中壢分│八十八年七月六日 │柒佰柒拾柒萬貳仟│EL00七六0三│ │ │ │份有限公司 │行 │ │叁佰肆拾陸元 │二 │ │ ├─┼─────────┼─────────┼───────────┼────────┼────────┼──┤ │2│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中國國際銀行中壢分│八十八年七月六日 │貳拾肆萬柒仟叁佰│EL00七五七七│ │ │ │份有限公司 │行 │ │捌拾元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