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一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內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五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 │附表: │ ├──────────┬──────────────┬────┬─────┬───────┤ │發票人 │付款人(銀行、合作社、農會)│支票號碼│發票年月日│金額(新台幣)│ ├──────────┼──────────────┼────┼─────┼───────┤ │群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0000000 │89.02.20 │叁萬元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