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及第三人台灣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 之一,餘由第三人台灣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緣郵費部分聲請人表明 拋棄請求權利,鑑定測量費用及勘驗旅費則係由第三人台灣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均不予計算,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一、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元 │ │ ├───────────┼──────────────┼───────────┤ │二、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百零二元 │含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案│ │ │ │件確定證明書送達郵費 │ ├───────────┼──────────────┼───────────┤ │合 計│二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元 │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