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郭士功律師 相 對 人 近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全字第二六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亞太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票號為CA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存單壹紙及現金新臺幣壹 拾陸萬柒仟元准以現金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或同面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此同法第 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三六號民事裁定曾提供 亞太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及現金十六萬七千 元之擔保金對於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一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惟聲請人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