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吳健誌 相 對 人 亞昇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茂昇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七九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七七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一次 債券合計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七九七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查上開債券將屆償還日期,為此擬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但查聲請事件之管轄,除訴訟法令有明文規定外,專為訴訟 事件而設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之規定,應無適用之餘地;又聲 請事件與訴訟事件性質不同,亦非可當然類推適用,因之應依各聲請事件之性質 及有關規定定管轄法院。關於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法雖未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但向來係由命供擔保之法院管轄,蓋因准許變換與否,以由原命供擔保之法院斟 酌為宜。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 二七七號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聲請變換;乃其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自有未合。 三、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查: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需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係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而言 。而變換提存物之聲請,不屬訴訟範圍,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適 用,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