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游昇訓即昇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依鈞院九十年度全玄字第 六一七號民事裁定,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五二號提存擔保金新台幣八萬三千四百 元,惟因該事件經聲請人強制執行未果,乃予以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及執行,聲請 人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以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桃園 府前二十一支郵局第二九四八號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之相對人,於函到二十日期 間行使權利,相對人並於同月十三日收受該存證信函,然逾期未行使其權利,爰 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全玄字第六一七號民事裁定、九 十年度全聲字第二八二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五二號提存 書、第二九四八號存證信函暨回執等為證。 二、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求返還 擔保金者,應符合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 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本院九十 年度裁全字第六一七號假扣押事件乙案,聲請人並未撤回,業據本院調核該卷無 訛,是以,右開假扣押訴訟程序並未終結,故其雖提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 證信函為憑,究難謂與首揭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要有未洽 ,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