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石治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甲○○、超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折合銀元叁佰 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 臺幣壹拾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郭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