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震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梨韶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為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