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本名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芳美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柒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捌拾 玖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 貳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