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得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燕 被 告 欣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煜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以書面裁定限 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