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慧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慶眾汽車工業股份有│大安商銀桃園分行 │九十年四月八日 │壹萬肆仟玖佰柒拾│A0000000│ │ │ │限公司甲○○ │ │ │伍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