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盈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荷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發票人盈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臺灣銀行 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票據號碼為AK00000 00,面額新台幣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二元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 催字第一五0六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0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 定,並未黏貼於本院牌示處,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在案,是本件 公示催告尚不生效力,聲請人之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