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帳 號│ ├─────────┼───────┼─────┼────────┼────────┼───────┤ │笳恩股份有限公司林│台灣銀行平鎮分│九十年七月│壹萬零叁佰肆拾元│AL0000000│一二一○三一 │ │重光 │行 │二十八日 │ │ │○一三五五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