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八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陳詹月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九十年七月十四日 │貳萬元 │AU四五0六二九│ │ │ │ │德分行 │ │ │一 │ │ ├─┼─────────┼─────────┼───────────┼────────┼────────┼──┤ │2│張振寬 │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壹萬玖仟捌佰元 │CP一三二八一五│ │ │ │ │行 │ │ │五 │ │ ├─┼─────────┼─────────┼───────────┼────────┼────────┼──┤ │3│張振寬 │寶島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七月十日 │壹萬玖仟捌佰元 │CP一三二八一五│ │ │ │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