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二號 聲 請 人 協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三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書記官 溫煥彬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鄭陳麗美 │新竹商銀大樹林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壹萬零柒佰陸拾叁│AA三五一八八八│ │ │ │ │ │ │元 │二 │ │ └─┴─────────┴─────────┴───────────┴────────┴────────┴──┘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