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順晟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遺失本票之報案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