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