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七號 再審聲請人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送達代收人:吳旭洲律師 右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零一元。 二、郵票三十四元,十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呂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