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抗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抗字第一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本院桃園簡易庭裁定(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八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十 三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法 官 文衍正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