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華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送桃園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 送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接獲鈞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七三四四號裁定,准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且案經實施查 封在案,但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法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此所謂「 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 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五臺抗字第四四號著有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相對人於九 十二年四月八日業就本院前揭假扣押裁定之系爭事實,向本院提起本案損害賠償 之給付訴訟,已據相對人陳報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壢簡字 第三七八號民事卷屬實。準上規定及說明,系爭假扣押事件,既經相對人提起訴 訟,則無聲請人所指之本案尚未繫屬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