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白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頂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五股鄉五股工業區○○路一四四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聲 請 人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七十五巷二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聲 請 人 台灣康寶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十一巷三十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聲 請 人 興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投市南崗工業區○○○路五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圍朝 住 聲 請 人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一0二巷二十一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戊○○ 住 相 對 人 山聯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T40 ~F0 ┌──────────────────────────────────────┐ │附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 │一、第一審裁判費 │ 21909 │ │ │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 1020 │ │ │ ├───────────┼──────────┼───┼───────────┤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 238 │ │ │ ├───────────┼──────────┼───┼───────────┤ │合 計│ 2316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