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炳炎 被 告 葉國榮即新鑫金屬企業社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 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