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被 告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壹萬零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