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俞氏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桂欽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零肆元,折合銀元壹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為伍仟陸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