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二號 原 告 Technol 法定代理人 Mr.Brun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鄭懷君律師 周奇杉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貳萬柒仟玖佰叁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陸 拾萬玖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柒佰零叁元肆角,折合新臺幣 伍萬叁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邱瑞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