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三號 原 告 王得彰即宏昌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鐸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貳萬叁仟零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伍拾陸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零壹拾壹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