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40號上 訴 人 鴻福大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訴字第1540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53,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