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三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 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 法官 林雯娟 ~B 法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